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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数字货币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律师如何为自己辩护?

imtoken官网地址打不 2023-07-02 05:20:50

(作者张永华、王菊红。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创业犯罪刑事辩护和诈骗犯罪辩护。曾随辩护团队处理过多起重大职务犯罪和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王菊红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虚拟数字货币非法集资的犯罪类型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据刑事辩护律师研究,在虚拟数字货币犯罪类型中,涉嫌集资诈骗的占比约为10%。但集资欺诈是重罪。同罪100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判处3年以上4年以下刑罚;集资诈骗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辩护律师的轻罪辩护对委托人的利益影响巨大。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了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原因及辩护律师对集资诈骗罪轻罪辩护的具体过程,最终定罪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案例:张某景涉嫌虚拟数字货币集资诈骗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深圳景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辉公司)陈某煌(另案处理)在深圳设立,陈某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2016年4月,陈某煌、凌某和、何某明(分别处理)非法牟利。经过共同组织策划,通过京汇旗下的云睿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睿公司)推出了鑫币。交易平台。

陈某煌、凌某和、何某明明知平台系统无法持续运行,没有资金能力,对被告人蒋某华、张某静、肖某、徐某进行了指示。烈、周某、许某明、龙某燕等(均单独处理)通过网络宣传、现场推荐会等方式向公众谎称平台以虚拟货币鑫币为交易标的个人挖虚拟货币违法吗,鑫币升值幅度巨大。有提现、购物等功能,欺骗公众充值购买鑫币。同时,为鼓励投资者投资,云辉公司还鼓励投资者通过购买鑫币直接获得高额佣金、推荐线下购买鑫币获得相应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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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某华于2016年4月加入云睿公司,与凌某和、何某明、肖某等人一起参与了新碧项目的筹备活动,并担任市场主力组组长,负责业务工作;被告人张某静于2016年4月进入云辉煌公司,担任市场组长,负责培训和业务接待。现已查明,被告人蒋某华、张某静、陈某煌、凌某和、肖某、周某等人采取上述手段诈骗邝某某、卢某等多名投资者,总投资额为317.56万元。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从犯罪目的来看,被告人张某景加入新碧项目是通过自己投资和介绍他人投资新碧项目获得投资收益个人挖虚拟货币违法吗,并无证据证明为证明被告人张某景对涉案资金的实际控制,加之他也投资的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投资资金的目的,故被告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本案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二、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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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初犯是集资诈骗罪?

通过调研案例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虚拟数字货币案件集中在发行山寨币和虚假“挖矿”商业模式。

在虚拟货币发行方面,国家有相应的监管规范严格禁止ICO,即虚拟货币发行和融资。但就刑法而言,这些规范水平不高,难以直接适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犯罪。

2013年以来,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文件,规范虚拟货币代币的发行、融资和交易,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4日,央行等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募集资金风险提示》,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刑事律师通过对上述法律文件的解读,主要有两个结论:第一,代币发行融资不合法。应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二是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虚拟货币相关活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兑换、承销、存储、托管、抵押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Virtual Digital 非法集资案罪名成立的最重要原因并不是上述代币发行融资。从目前的案例来看,无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罪魁祸首逻辑都是涉及的区块链项目,发行的大部分虚拟货币、代币等都是一文不值或者价值很小的,空气硬币和山寨币。一些交易所吸收资金后,其实用很少的投资来赚取收益,大部分都是用来维持虚拟货币项目的运作,以旧换新。一旦资金链断裂,大部分演员都会选择拿钱跑路。这种融资行为不仅会影响我国的理财秩序,也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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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另一个有风险的商业模式是虚假“挖矿”。虚拟数字货币中的“挖矿”其实是一个类比,黄金类比的挖矿方式。黄金开采费时费力,黄金资源有限。虚拟货币的挖掘也是耗时耗力的(包括电费)。根据区块链的原理,“挖矿”就是在共享大账本上增加一个账本。记账权是通过复杂的运算获得的,第一个完成计算的人会在区块链上增加一个新的。新区块,新区块包含新币奖励,从而获得一定比例的虚拟数字货币。

在真实项目的前提下,“挖矿”模式存在非法集资风险。该演员通过促进矿机的销售或租赁,声称矿机具有强大的计算能力,称其可以获得月收入。某些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这种回报的承诺实际上是非法集资的“暴利”,构成在满足其他条件的前提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某些情况下,“矿机”本身就是假的,存在诈骗因素,构成诈骗罪。

回到这个案例。本案实际上涉及上述空气币和假挖矿两个风险因素。两种因素叠加构成真正的集资诈骗。

陈某煌、凌某和、何某明最初推出了心笔交易平台,但系统无法继续运行,也没有资金能力。据凌某和供述,交易平台的所有收入均来自投资者在新币项目上投入的资金。新币前期对投资人的宣传承诺,交易市场、买东西、建电子商城等都没有兑现。结果后期加入市场团队的人越来越少,资金链断裂。

虽然公司一开始是找人开发系统,但最后被骗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生产系统也没有开发出来,所以公司一直在卖矿机来生成虚拟货币。硬币不存在,它只是一个出售的概念。

(二)刑事律师对集资诈骗罪的轻罪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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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整个公司或者集资诈骗罪的主犯的情况下,律师对其他行为的意见,仍然可以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轻罪抗辩。原因如本案判决书所述:“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无共同意图和意图非法占用集资资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此,无目的非法占有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对张某静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抗辩相对简单。从判决结果来看,张某静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成立,律师为轻罪辩护成功。

考察张某景,他于2016年5月开始在公司工作,6月初离职。他前后只在公司呆了半个月。基本事实是:(1)张某景与云辉煌公司及相关人员账户之间无资金往来,从未从云辉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处收取任何费用和利益,也有没有收到投资人的钱。(2)不知道公司具体的经营情况。

综合以上两点可以看出,第一,张某景没有非法占有资金;其次,他对委托人非法占有罪不知情,没有犯罪意图。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证据,认为多条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景参与本案并在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基本事实罪名成立,因此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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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的核心防线是上述“非法占有目的”。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有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募集资金全部或大部分未用于正常经营(包括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大肆挥霍的)筹集的资金);故意逃避募集资金返还的(包括提取、转移、隐匿资金或资产,虚报账目、假破产、假破产);带着筹集的资金逃跑;拒绝解释资金的去向。

在部分虚拟数字货币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犯罪事实是:以定期分红、稳定收益等为诱饵,向公众宣传,从而吸引投资。对于此类案件,刑事律师可以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轻罪辩护。

三、写在最后

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新名词、新事物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更新了大众的知识结构和消费方式。促进了经济领域新产业、新模式的涌现。但与此同时,犯罪分子的犯罪模式也不断更新,各种新的犯罪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也随之而来。新事物新领域,法律干预要适度,特别是刑法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充分体现其谦虚,既要保护公民和国家的利益,又不能妨碍司法公正。市场。经济发展不阻碍社会进步和发展。

本文分享刑事律师处理虚拟数字货币案件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保护委托人的权益为己任,追求案件的公正审理,实现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个人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完)